国资委关于融资担保、非公开协议转让、产权登记等问题的解答
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针对网友提出的咨询进行了解答,现就2023年7月的热点问答进行分享学习。
来源 | 国务院国资委官网
1.关于国资委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与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相关问题的咨询
2. 关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如何理解的问题咨询
3. 关于32号令非公开协议转让相关问题的咨询
4. 关于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境外分公司是否应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的问题咨询
5.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6条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资委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与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请问:一是国资委在履行这两项职责中(特别是监管职责)属于民商事行为还是属于行政行为,二是国资委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指什么?
国资委回复:
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都是由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统一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其中出资人职责基于出资关系,与民商事法律中的股东权利基本一致;监管职责不以直接出资关系为基础,属于国家基于统一所有权授予行使的管理职权,与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具有根本区别,也不具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职权。实践中,两项职责均由国资监管机构统一行使,两者目标一致、联系紧密、相互促进、难以分割。
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主要依据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三定”规定等,具体包括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章制度、指导监督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等。
问题:文件中有关总额控制下: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这里的总融资担保规模是指对集团合并范围外企业的担保余额?还是指包含对集团合并范围内子企业的担保余额?
国资委回复: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规定,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的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
问题:32号令第45条规定“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的,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这一条如何理解?是否拓宽了非公开协议的范围?特定投资方是民营企业的,是否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
国资委回复:
没有拓宽非公开协议的范围。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是指从国家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角度考虑,与特定的投资方进行合作,需要结合不同国家出资企业的功能定位和行业特点予以确定,由国家出资企业予以充分论证,国资监管机构严格审批。
问题: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实施境外投资设立境外分公司,应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目前,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有关企业境外投资的规定,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境外分公司,应分别向发改商务外汇部门申报境外投资备案登记,设立境外分公司的资金属于资本项目。请问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境外分公司,是否应办理境外分公司的国有产权登记?
国资委回复:
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 第29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等有关规定,产权登记范围应当包括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国家出资企业所属境外代表处、办事处以及包括分公司在内其他非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不在产权登记范围。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四十六条中“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制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是否包括“有限合伙企业”?
国资委回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中的“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制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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