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前沿 | 对限高价投标式拍卖的思考与实践

作者:刘绘
湖南赛德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
评述专家:叶立新
俄亥俄州立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经管学院教授
注:后附专家评述
近年来,在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学校商铺、庙会招租、地热供暖等经营权类项目中,委托人鉴于对结算交割、后期经营效果、社会舆论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考虑,往往会对拍卖人提出限制最高处置价格的要求。为此,限高价投标式拍卖在实践探索中应运而生并收到了实效。
限高价投标式拍卖是一种衍生于投标式拍卖,但又有别于传统投标式拍卖的融合式拍卖方法。在传统投标式拍卖的规则中,参与投标的竞买人以超过起拍价的、无上限的最高报价胜出,成为买受人。但在限高价投标式拍卖中,卖方为买方的投标竞价设定了一个事先保密的最高报价上限,任何一个竞买人的报价如超出该报价上限,则为无效报价,拍卖人均不予接受。限高价投标式拍卖是一种设条件的区间投标报价方式,其基本规则是,竞买人的投标报价必须高于(含等于)起拍价,且低于(含等于)最高限价方为有效。限高价投标式拍卖对于成交价的确认,依然遵循价高者得的交易原则,拍卖师以不高于上限价的最高报价确定成交价和买受人。
笔者从事拍卖工作近32年,主持过大大小小的拍卖会已记不清有多少了,总有一个理念在脑海挥之不去,即拍卖不应该是零和博弈,而应该是多赢(卖方、买方、拍卖人)。一场拍卖会下来,如果是皆大欢喜,那才是最理想的结果。然而,囿于现行的拍卖法律法规无法直接支持二价拍卖,在拍卖涉及公众利益的经营权类拍卖中,尽管主持竞价时有意放慢节奏,不随意降低加价幅度,并反复告诫竞买人理性竞价、控制风险,依然常有成交的买家感叹:冲动了,买贵了,不划算!因此,到底用什么样的竞价方式能够帮助卖方、买方实现双赢,一直是笔者在反复琢磨的问题。
(一)常规拍卖方式的博弈结果分析
拍卖是一场卖方、拍卖人、买方之间的三方博弈。其博弈的结果无非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卖方追求价格最大化,设定保留价过高,超出买方市场的接受程度,标的无人竞买或经充分竞价也达不到保留价,标的流拍,卖方在博弈中失败。
第二,标的未能拍出,拍卖人所有因拍卖活动而支出的直接、间接成本得不到任何弥补,产生亏损,拍卖人在博弈中失败。
第三,竞买人串标成功,买方以最低的价格(往往就是保留价)买受标的,标的真实的市场价格未能通过竞价得到体现,卖方与拍卖人在博弈中失败。
第四,买方因出价过高,丧失获利空间,甚至亏本,最终弃标,导致承担违约责任(如保证金被收缴、诉讼败诉、赔偿再次拍卖的差价),买方博弈失败。
第五,通过竞价,卖方以不低于保留价的价格将标的卖出,买方以可以接受的、具有一定获利空间的价格买受标的,拍卖人获取合理的佣金回报。三方找到了各自利益的平衡点(多方利益最大公约数),实现共赢。
(二)现行环境下,简单价高者得方式的利弊分析
国外畅行已久的二价拍卖理论和拍卖机制,目前在国内还无法实现,而且现有拍卖环境下,大多数的委托人和竞买人都执着地认定,绝对的“价高者得”才是最公平的。因此,在传统的拍卖方式中,无论是增价拍卖、减价拍卖,抑或投标式拍卖,都是以价格为买家胜出的唯一依据。买方既想在竞价中胜出买受标的,又只想付出最小的成本而获取最大的利润空间,这种相互矛盾的诉求,几乎是难以达成的(违规串标除外)。
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市场定点摊位经营权,机场候机室、热门旅游景点商铺经营权,学校、机关单位的超市(小卖部)、食堂经营权,以及某些特许经营权(如城市出租车特许经营权、客运或旅游线路运营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拍卖中,以出价最高为成交唯一要素的拍卖方式,势必带来以下风险:
第一,买方因高价买受经营权,导致经营成本上升,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利润空间缩减,一旦失去合理的维持正常经营的利润空间后,买方就会中断经营,放弃经营权。其结果是原有的合同关系、正常的经营秩序、生活消费秩序均被中断、打乱。
第二,买方为冲抵过高的经营成本,维持合理利润,必然会转嫁经营风险,抬高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或者以次充好。其结果是损害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因此,拍卖人在组织实施经营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拍卖中,需要同时站在买卖双方的角度考虑,主动寻找、设计一种兼顾各方利益的拍卖方式,以帮助双方规避风险,实现互利共赢。
(一)案例背景分析
2023年夏,湖南湘潭生物机电学校委托湖南某拍卖公司,拍卖该学校一处校内超市二年期的租赁经营权。委托人的要求如下:1.必须公开拍卖;2.成交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即保留价),要有竞争,但价格不能过高;3.原经营方参加竞买的,要体现其优先权。由于委托方与拍卖公司之前均未有此类标的合作先例,因此委托方存在是否有法律风险的顾虑,拍卖公司也有不知如何具体操作才能实现委托方要求的困惑。故而拍卖公司邀请我前往湘潭与委托人做一次业务法律咨询,并为其设计一套合适的拍卖方式。
通过交流,在充分了解了标的情况和理解了委托人的要求之后,笔者在执业生涯中首次提出了限高价投标式拍卖的思路和操作方法。
首先解除委托人的担心,即限高价拍卖是否有违“价高者得”的准则,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第一,从法理上讲,我国以《民法典》为基本法的,包括《拍卖法》在内的民事法律体系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给予了作为财产所有权人的委托人,充分自主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的处分权。因此委托人(卖方)既有低于保留价不卖的权利,也有标的超过限定价格不卖的权利。拍卖标的在经过国有资产交易前的评估、审批程序,确定保留价之后,通过集体决策机制,再为标的设定一个合适的最高成交限价,不为法律所禁止,当然也就不存在违规违法的问题。
第二,限价的目的在于保护和平衡各方利益,过高的成交价必将产生如前所述的风险,于各方不利。
第三,建立在平等机制下的附条件的限高价拍卖,即使在有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实现价高者得。
(二)实施方案介绍
在充分阐述理由并对比其他拍卖方式之后,笔者认为本次拍卖标的采用投标式拍卖最合适:委托人、拍卖人达成共识之后,笔者为本次拍卖所采用的拍卖方式定名为“限高价投标式拍卖”。具体实施过程分两步进行。
1. 前期准备
(1)委托人以之前的租赁经营价格为参考,经评估程序,制定一个保留价(投标报价之最低价),该保留价可以予以公开。
(2)委托人或拍卖人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学校的师生人数、消费能力、学校周边的环境、可售商品的范围(或不允许销售的商品范围)、学校假期的长短,以及合理的利润空间等对经营者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做一次全面充分的尽职调查。为制定最高限价提供参考依据。
(3)为包括优先购买权人在内的竞买人,完成缴纳竞买保证金、签订竞买协议等正常的报名参拍手续。
(4)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在截止时间之前,向拍卖人递交经签字(盖章)、密封的投标报价书(或报价表)。
2. 拍卖会主持
由笔者担任主持拍卖师,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1)点算参加投标竞买的人数,以举牌示意的方式予以确认,并提示其他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持5号号牌参加投标竞价。
(2)宣布拍卖规则,包括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规则。
(3)展示未开封的竞买人投标报价书(或报价表),并邀请竞买人代表查看密封状态,确认无异议后,拍卖师提请委托人现场递交密封的最高限价函,并向竞买人展示密封状态。
(4)拍卖师逐一开启竞买人投标报价书(或报价表),唱价并经该报价的竞买人确认无误之后,将该竞买人的报价显示在大屏幕之上。
(5)所有竞买人的报价经唱价、公示之后,拍卖师开启密封的最高限价函,报出并在大屏幕上以显著有别于竞买人报价的字体或颜色对该最高限价予以公示。
(6)比价。
竞买人的投标报价有低于保留价(即公示的投标起拍价人民币24.2万元/年租金)的,为无效报价,该竞买人出局(本次拍卖会未出现)。竞买人的投标报价有超过最高限价(人民币28.66万元/年租金)的,拍卖人不予接受,该竞买人出局(本次拍卖会有3人报价超出最高限价,其中报价最高的为54万元/年租金)。
经比价后,宣布未超过最高限价的最高报价人民币25.354万元/年租金为成交价。
优先购买权人的投标报价为24.3万元/年租金,未超出最高限价,在有效报价范围内,但低于其他竞买人的最高报价。拍卖师询问优先购买权人是否愿意以25.354万元/年租金的价格买受标的,优先购买权人举牌示意表示愿意接受该价格买受标的。
拍卖师击槌成交,并宣布持5号号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人民币25.354万元/年租金的价格,买受湘潭市生物机电学校校内超市二年期的租赁经营权。拍卖结束。
由于这场拍卖会策划得比较成功,买卖双方均很满意,同时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此后我又陆续为该拍卖公司主持了两场同类标的的、无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的限高价投标式拍卖,效果也非常好。
限高价投标式拍卖虽然算不上是什么创新,但确实是一种可以有效兼顾、平衡买卖双方利益的好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既要利用公开竞价以示公平、公正,又要买卖双方在博弈中适当妥协的方式,因此并不适用于所有标的的拍卖。经验告诉我,涉及多方利益,尤其对社会利益、公众利益有一定影响的经营权类项目,采用限高价投标式拍卖是一个合适的选择。
1. 在竞买协议中约定,投标人一经投标,开标之前不可撤回。
2. 为预防泄密串价,委托人须在竞买人完成投标之后开标之前,立即由价格制定委员会(临时机构,人数最好是5人或7人单数组成)的每一位成员,以背靠背的方式,各自出具一个最高限价,交给非定价成员的统计员,由统计员采用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然后加权平均的计算方式制定最终的最高限价,经密封后该最高限价仅限该统计员一人知晓。
3. 为体现竞价的乐趣,让买受人感受到因报价技巧到位而胜出的惊喜,并尽量避免因出现两人(含)以上最高报价相同,不得不采用抽签、摇珠方式确定买受人的情况,可以要求竞买人的报价精确到人民币个位数,甚至可以是小数点后两位数。
专家评述
1. 限高价招标式拍卖在学校商铺、庙会招租、地热供暖等经营权类项目的招标中能起到避免中标价格过高的作用,是招标拍卖模式的有益尝试和创新。
2. 一般来说,如果标的主要由“共同价值(CommonValue)”的成分构成(像本文列举的招标情形),应该尽量避免“赢者诅咒(Winner’sCurse)”—赢得招标的总是出价最高的一方,然而标的价值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共同价值”),这就有可能产生赢者报价过高导致损失。以限高的方式对报价进行直接的限制,能够减少甚至避免“赢者诅咒”。
3. 主要由“公共价值”所刻划的招标,其标的的估值对投标方非常重要,但投标方不一定愿意在事前进行足够的尽职调查(因为估值的成本是沉淀成本)。在本文介绍的案例中,优先购买权人的存在可能会进一步减弱其他竞标人事前尽职调查的意愿。
4.本文所介绍的拍卖程序,限高价是事前保密的。这导致一些竞价人报价过高而自动被淘汰。如果限高是为了避免报价过高,限高价是否应该透明?限高价的保密可能会让报价过程成为一种猜测的游戏(都想猜测限高价以避免报价过高)。拍卖前公布限高价应该能够简化竞拍方的竞拍策略,有利于招标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