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46个问题的权威回复(上)
1.关于如何确定国有资产评估委托方的问题咨询
2.关于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境外分公司是否应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的问题咨询
3.关于32号令非公开协议转让相关问题的咨询
4.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情况的咨询
5.关于32号令非公开协议转让相关问题的咨询
6.关于境外国有资产登记有关问题的咨询
7.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
8.关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适用问题咨询
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否适用于国有参股公司?
10.国有控股企业处分租赁物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1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咨询
12.关于境外国有产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13.央企与地方国企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1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咨询
15.关于国资监管中“离岸公司”和“特殊目的公司”的适用范围咨询
16.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
17.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适用范围的咨询
18.关于转让境外子公司股权是否需要进场交易的问题
19.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相关事宜的咨询
20.转让国有控股企业产权是否必须遵守32号令第9条?
21.境外基金国有股东标识是否参考合伙企业认定
22.32号令第45条法律适用咨询
23.关于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的问题
根据您的问题,国家出资企业应制定本集团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明确审批权限,相关决策事项不能层层授权下放。
二、企业国有股权退出建议采取股权转让方式,通过产权市场公开交易。
二、根据《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境外企业”是指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第七条,因重组、上市、转让或者经营管理需要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应当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请问:1.该文件中“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和范围是否等同于“境外企业”?2.若中央企业的境外控股公司投资或与第三方合营境外合伙企业(可能作为有限/普通合伙人),是否会触发第七条的中央企业报告义务?
二、企业应当在公司发起协议中对各股东的出资义务做出明确约定,股东应当严格履行。国有股东尚未完全实缴注册资本而需要转让股权时,应将权利受限情况予以披露,并对受让方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提出要求。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转让的,首次正式信息披露时资产评估报告应在有效期之内,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工作程序。
*信息来源: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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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马拉雅
2023年10月30日